香港公司名称要求
注册香港公司名称可用英文或/和中文注册。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且必须是繁体字。如香港公司名称包含“市政”、“合作”、“受托”、“受托人”、“建屋合作社”、“信托”、“旅游协会”、“商会”、“街坊”、“总商会”、“储蓄”、“Building Society”, “Municip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operative”, “Saving”,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必须先获得行政长官同意才可使用。
在取用香港公司名称注册前,应尽可能确保与任何现有的商标是没有抵触及与现存的香港公司名称有足够的分别,从而减低因假冒或侵犯商标行为而出现的诉讼风险。一般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须要审核提交拟用的公司名称,但该香港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已注册的香港公司名称「过分相似」并不在考虑之列。因此,客户须要自行承担所选用的公司名称因与现有的公司名称「过分相似」,以致在新公司注册成立后被投诉,以及会否因此而须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指示更改该香港公司名称。